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