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