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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