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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