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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