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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