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四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的,应当经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域、滩地原状;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给当地居民生产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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