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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