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