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