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