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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