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和服务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