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6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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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和道路... 第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停车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和服务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调机制确定的事项的督促落实和... 第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序推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智能化停车管理和服务,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发展。 第七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倡导文明停车、绿色出行。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的志愿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 第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未达到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客观环境条件允许的,应当按照... 第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 第十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 第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停车供需... 第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 第十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的通行需求,并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除遵守法律... 第十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道路交通状况,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 第十七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 第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 第十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时停车指引服务。 公共停车...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停车场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不宜开放的外,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着同一停车区域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道路停车泊位高于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紧张区域高于停...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 第三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但是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停车...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闲置不再行驶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禁...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有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车辆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四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不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不向停车综合服...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允许停放时段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非专有位置等场...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管理和服务,是指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车辆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活...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