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不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不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