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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