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