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区域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由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经劝阻不改正的,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属于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属于法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区域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由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经劝阻不改正的,该公共区域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者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属于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属于法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