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允许停放时段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将停放地点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