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以及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每辆一百元的标准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