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管理和服务,是指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车辆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停车设施,是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三)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四)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六)非机动车停车点,是指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场所施划的供非机动车或者二轮摩托车停放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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