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便于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