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道路交通状况,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公共厕所附近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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