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的通行需求,并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下列区域、路段也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距离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区域;
(二)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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