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