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