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未达到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客观环境条件允许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改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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