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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