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