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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