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