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四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