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有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车辆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二轮摩托车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车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建设固定停车设施或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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