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闲置不再行驶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非专有位置等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