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