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