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17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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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风貌保护,是指对影响城市风貌特色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和空间控制要素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与控制,达到保护... 第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 第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事项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具体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 第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结... 第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地以及山体、森林、古树名木、植... 第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第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专... 第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城市风... 第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但是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 第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六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建立城市风貌保护档案。 第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七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风貌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信息,对城市风貌保...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是城市风貌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 第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市、县级市人民...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形体、色彩、体量、...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风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海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物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管控城市开发建设的边界。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区...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海岸带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和开发情况,划定海岸带范围及自然岸线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护海滨生态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 (... 第三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保护沿海防护林。禁止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划定重点地段建筑高度控制线,确定建筑后退距离,保...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一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建筑后退河岸线、湖岸线不得少于二十米。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严格控制眺望视域内建筑的高度、体量。临山地块...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背景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威海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但是建设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活动,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 第四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和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英式建筑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等乡土建筑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有关建筑遭...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古民居、古墓葬、家庙祠堂、大礼堂、引水渡槽等乡土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市风貌保...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及其相关设施的保养、维护、修复和修缮工作。 市...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改变其原有格局、体量、风格、形态以及相应的地形地... 第四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鼓励将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对社会公众开放以及利用保护项目发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和旅游休闲产业,或者以其他形式...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使用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建筑物(群),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和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建筑物(群)外观和... 第四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禁止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以出租、出借、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有关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礁石和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第五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垦、填埋湿地或者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填埋、占用水域的,由水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第六十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修复、修缮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由城市风貌保... 第六十二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