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擅自在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威海中心城区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的。
(一)擅自在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威海中心城区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