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垦、填埋湿地或者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下列罚款:
(一)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千元罚款;
(二)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三千元罚款。
(一)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千元罚款;
(二)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