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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