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