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有关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礁石和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及露天采矿的,由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及露天采矿的,由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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