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的,由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