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填埋、占用水域的,由水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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