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填埋、占用水域的,由水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