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修复、修缮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