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背景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