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严格控制眺望视域内建筑的高度、体量。临山地块高层建筑通透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