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一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建筑后退河岸线、湖岸线不得少于二十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