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划定重点地段建筑高度控制线,确定建筑后退距离,保持视线通廊畅通,塑造良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形成具有威海特色的城市空间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