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二)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