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护海滨生态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石、采砂;
(三)禁止露天采矿。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岸线的地形地貌的行为。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石、采砂;
(三)禁止露天采矿。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岸线的地形地貌的行为。